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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琪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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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2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琪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琪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河滨大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13568。法定代表人:黄河,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琪奎,男性,1955年12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426195512188419,住岚皋县石门镇大河村三组。被执行人:柯玉芹,女性,1955年03月2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42619550325842X,住岚皋县石门镇大河村三组。本院在执行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琪奎、柯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琪奎、柯玉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陕西岚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03月0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618‰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307.00元及执行费350.00元。但罗琪奎、柯玉芹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罗琪奎、柯玉芹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890.11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将该案款8890.11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琪奎、柯玉芹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经查,罗琪奎、柯玉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委托岚皋县不动产登记局及岚皋县物业与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琪奎、柯玉芹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罗琪奎、柯玉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同时,本院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09月0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09月13日,被执行人罗琪奎、柯玉芹尚欠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109.89元。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龚太刚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青书 记 员 吕恒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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