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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等阿依登·热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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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5执397号
  • 案件名称

    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等阿依登·热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裕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397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晓旭,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女,哈萨克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阿依登·热安,男,哈萨克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旭与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新4225民初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旭于2021年5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履行案款3392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五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卷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虽有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账户已冻结。    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晓旭释明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财产情况,申请人张晓旭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依登·热安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力克博力审判员      张  中  秋审  判  员         武  艺  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依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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