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大地曼地亚苗圃场、刘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6执恢16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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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执恢167号之三案件名称
北川大地曼地亚苗圃场、刘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川大地曼地亚苗圃场;刘强;甘肃鸿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6执恢1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北川大地曼地亚苗圃场,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群英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078878753X。法定代表人:彭涛。委托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3日,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甘肃鸿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建新路农副公司四单元四楼南侧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7057583972M。法定代表人:刘强。申请人北川大地曼地亚苗圃场与被执行人刘强、甘肃鸿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刘强房产,获案款1517136元,支付申请人408358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6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山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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