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卫香、胡海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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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恢169号案件名称
蒋卫香、胡海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蒋卫香;胡海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蒋卫香,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胡海姣,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蒋卫香与被执行人胡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3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海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海姣有工资收入。未发现被执人胡海姣在银行有其它存款,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查询不动产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收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胡海姣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4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江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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