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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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337号案件名称
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1337号原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焕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华,该公司专家。原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与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常青,被告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8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原、被告双方合意,2014年7月2日,原告为被告提供《蓝天现代农业示范园花卉温室设计图纸》,同日,被告接收该设计图纸。其中,《三联栋文洛温室造价单》显示总造价为1208337.18元。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本案原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12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福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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