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光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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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324号案件名称
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光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张光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324号 原告: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正华,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胜(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光林,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东(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巫山县福田镇段家村三组,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段家村。负责人:夏国元,组长。原告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张光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正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员 袁 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科宇书 记 员 李 琳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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