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云与张圣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33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33931号案件名称
严明云与张圣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严明云;张圣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2民初33931号原告:严明云,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圣佑,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原告严明云与被告张圣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圣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战友关系。2019年6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与我联系,自称钱包丢失向我借款5000元。我通过微信视频确认是被告本人后,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后我多次催促被告还钱,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张圣佑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9日,严明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圣佑支付5000元。严明云主张其与张圣佑系战友关系,上述款项系张圣佑所借款项,严明云提供了其与张圣佑的电话录音、微信记录佐证。严明云表示张圣佑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权利,张圣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严明云提供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其与张圣佑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现严明云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张圣佑应及时清偿,故对于严明云要求张圣佑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圣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严明云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圣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金额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张圣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延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608号 下一篇 刘临福罚金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40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