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延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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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608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延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延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608号原告: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远办事处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56625469。法定代表人:杨秀芝,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卢延光,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兴城市。原告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延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兴城市亿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业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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