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苏德怀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异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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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异235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苏德怀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苏德怀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异23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210381A43123038R。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苏德怀,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德怀与被执行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称: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海城市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申请强制执行苏德怀执行请求。事实与理由:贵院据以执行的判决书,异议申请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已经履行完毕。海城市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2002年11月4日达成承包土地的方式抵偿苏德怀诉讼请求的运输费执行协议(见证据一),村委会交付了土地,苏德怀也成承包了土地,后因政策调整,村里收回土地,2005年3月11日村里付给苏德怀承包土地余款49000元(见证据二),当年的会计张玉辉和村主任崔颂斌处理的这件事,至此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异议申请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就苏德怀申请恢复执行一案提出履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2002年1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异议申请人履行了该协议,苏德怀领取村委会支付的49000元土地承包余款,故异议申请人提出不予履行的抗辩。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恢复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德怀与被执行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向我院提交撤回申请书。本院认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系属其权利的处分,故对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村委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振伟审判员 边德斌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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