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庆路支行、赵建兵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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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31号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庆路支行、赵建兵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庆路支行;赵建兵;时小凡;张乐;深州市启喆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31号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庆路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369号。负责人:董丽娜,行长。被申请人:赵建兵,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穆村乡石像村169号。被申请人:时小凡,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穆村乡石像村169号。被申请人:张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深州市启喆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深州市穆村乡石像村16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兵,经理。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庆路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建兵、时小凡、张乐、深州市启喆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兵、时小凡、张乐、深州市启喆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张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商业(房产权利证号:冀(2021)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829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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