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芮、刘振霞民间借贷纠纷(918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特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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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特15号案件名称
苏文芮、刘振霞民间借贷纠纷(918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文芮;刘振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特15号 申请人:刘振霞,女,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29,联系电话:13992XXXX497。被申请人:苏文芮,女,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27,联系电话:17749XXXX50。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振霞与被申请人苏文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靖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21年9月24日经靖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苏文芮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刘振霞借款本息4万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振霞与被申请人苏文芮于2021年9月24日经靖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宇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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