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国、包某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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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863号案件名称
王某国、包某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某国;包某祥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863号原告:王某国,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包某祥,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原告王某国与被告包某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邢德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哲书 记 员 周 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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