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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国、包某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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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86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国、包某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国;包某祥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863号原告:王某国,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包某祥,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原告王某国与被告包某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邢德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哲书 记 员 周 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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