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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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06执827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被执行人: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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