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莹与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6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631号案件名称
王莹莹与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莹莹;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631号申请人:王莹莹,女,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申请人: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21号楼二层。申请人王莹莹与被申请人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王莹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王莹莹请求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莹莹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王莹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朱秋菱审 判 员 于颖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靳贤泽书 记 员 郭 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堡兵、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99号 下一篇 南孟丽、郭来宾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2执恢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