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堡兵、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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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99号案件名称
张堡兵、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堡兵;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供销合作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张堡兵,男,1971年10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曹胜利,系该合作社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堡兵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供销合作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供销合作社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堡兵的xx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少华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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