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福海、赵国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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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241号案件名称
曹福海、赵国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福海;赵国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曹福海,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赵国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福海与被执行人赵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0)鲁1722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722执124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赵国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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