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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江登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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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28号
  • 案件名称

    张泽、江登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泽;江登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28号原告:张泽,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登辉,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张泽与被告江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登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张泽负担。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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