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江登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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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28号案件名称
张泽、江登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泽;江登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28号原告:张泽,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登辉,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张泽与被告江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登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张泽负担。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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