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曹文革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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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70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曹文革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曹文革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7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887082464M。负责人:刘志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曹文革,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被告曹文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曹文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罗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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