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湘西自治州远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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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3831号案件名称
陈嘉、湘西自治州远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嘉;湘西自治州远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3831号原告:陈嘉,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湘西自治州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州环保苑20层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N05Q3U。法定代表人:黄彬。原告陈嘉与被告湘西自治州远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本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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