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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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321号案件名称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天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8321号 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锦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4674941B。法定代表人:于明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男,公司员工。被告:张天文,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张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余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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