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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彩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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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289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彩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彩牛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289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8Y3DX0。法定代表人:刘勇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麒麟,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彩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16层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A0R71Y。法定代表人:李端。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彩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群    人民陪审员  钟德华    人民陪审员  兰文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德宝书 记 员  罗怀茹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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