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方、杨思松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9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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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2931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大方、杨思松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大方;杨思松;李发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29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大方,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被执行人杨思松,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李发刚,男,1981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张大方与被执行人杨思松、李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杨思松、李发刚给付申请人张大方安装费37160元。因被执行人杨思松、李发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大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大方与被执行人李发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为37160元;二、被执行人李发刚于2021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人张大方安装费37160元;三、被执行人李发刚名下被本院查封的贵阳市云岩区甜蜜小镇1栋19楼25号住房在给付完毕全款后予以解除查封;四、本案执行费457元由被执行人李发刚缴纳。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宣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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