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解雄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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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101号案件名称
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解雄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解雄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101号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55480099U。法定代表人:徐志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伦,公司员工。被告:解雄英,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雄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高 锐书 记 员 张金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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