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有、任玉甫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恢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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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恢101号案件名称
刘春有、任玉甫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春有;任玉甫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有,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任玉甫,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本院(2019)豫0325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玉甫将无效购买的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春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春有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任玉甫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春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5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青意审 判 员 陈玉川人民陪审员 王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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