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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明、王小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志明355并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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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55号
  • 案件名称

    王志明、王小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志明355并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志明;王小燕;铜川市晨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时代名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铜川市工商业联合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商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王润民,系该联合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志明,男。    被执行人:王小燕,女。被执行人:铜川市晨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时代名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小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铜川市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执行王志明、王小燕、铜川市晨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时代名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2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铜川市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执行王志明、王小燕、铜川市晨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时代名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除本案外还有(2021)陕0203执353号相同性质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本案可予以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陕0203执355号案件的执行。二、(2021)陕0203执355号案件并入(2021)陕0203执35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鲍  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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