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何翀鹤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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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064号案件名称
王龙、何翀鹤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龙;何翀鹤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064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何翀鹤,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何翀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226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翀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龙同意由被执行人何翀鹤于2022年3月1日之前将本案案件款16270元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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