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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何翀鹤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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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064号
  • 案件名称

    王龙、何翀鹤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龙;何翀鹤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064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何翀鹤,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何翀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226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翀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龙同意由被执行人何翀鹤于2022年3月1日之前将本案案件款16270元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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