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赵振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3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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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372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赵振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赵振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3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杨军。被执行人:赵振刚,男,汉族,1979年12月26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如霞,女,汉族,1977年08月27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71年04月08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绿叶,女,汉族,1972年12月24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靳建兵,男,汉族,1965年03月25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陈花眼,女,汉族,1965年01月11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苏双廷,男,汉族,1976年09月16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赵振刚、王如霞、王飞、王绿叶、靳建兵、陈花眼、苏双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2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277853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80元及执行费301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振刚、王如霞、王飞、王绿叶、靳建兵、陈花眼、苏双廷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恢3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2021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振刚、王如霞、王飞、王绿叶、靳建兵、陈花眼、苏双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2执恢37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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