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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曜、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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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940号
  • 案件名称

    阳曜、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阳曜;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940号原告:阳曜,男,汉族,2001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东侧吉星花园商住小区1栋10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肖凤辉。原告阳曜诉被告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阳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阳曜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颜媚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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