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曜、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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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940号案件名称
阳曜、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阳曜;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940号原告:阳曜,男,汉族,2001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东侧吉星花园商住小区1栋10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肖凤辉。原告阳曜诉被告娄底夜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阳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阳曜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颜媚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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