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玲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80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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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805号之三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玲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玲;白宝森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8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王晓玲,女。 被执行人:白宝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玲、白宝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2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子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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