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503执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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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503执保225号案件名称
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郜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503执保225号立案庭、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郜畅:关于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郜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已停止保全措施,并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桂0503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可供保全,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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