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浩、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07号案件名称
沈浩、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浩;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沈浩,男,汉族,1978年5月31日,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村委楼),注册号:431200000028751。法定代表人周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浩与被执行人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湘12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被执行人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怀化市无住房登记。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2021)湘1202执290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怀化市胜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705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甲、郑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2民初1989号 下一篇 蒋建平、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65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