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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8执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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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8执328号
  • 案件名称

    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李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8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德州瑞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5253元,执行到位46553.07元,未明确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李某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无现金价值,查封、锁定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一辆车辆,未实际控制,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53.07元,被执行人天津博瑞翔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偿付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建华审 判 员  李远锋人民陪审员  陈风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苑 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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