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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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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244-1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锐;于新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244-1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惠,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于新华,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锐、于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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