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0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045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军;丰彩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045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王振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孙军,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丰彩云,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军、丰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军、丰彩云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84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6.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