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男与吉林省众启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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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78号案件名称
宋丽男与吉林省众启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宋丽男;吉林省众启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78号原告:宋丽男,女,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众启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南关区长春大街正荣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范金鹿。 原告宋丽男与被告吉林省众启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宋丽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岗前管理服务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岗前管理服务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工作推荐和岗前管理服务等事宜,双方约定被告需在90日内,完成对原告的工作推荐。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支付岗前管理服务费15000元整。至今为止,被告并未按协议完成居间事宜,被告应按协议全额退还岗前管理服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丽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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