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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林、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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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65号
  • 案件名称

    杨小林、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小林;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蒋宇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林(又名杨晓林),男,生于1979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负责人范雪梅,女,生于1979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宇柱,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蒋宇柱(又名蒋刚),男,生于1978年10月7日。本院在执行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杨小林与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蒋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蒋宇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偿还拖欠原告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及杨小林货款959925元。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蒋宇柱、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蒋宇柱、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杨小林、汉中市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小林、汉中市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与被执行人蒋宇柱、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多年来生意往来频繁,现被执行人蒋玉柱外出,其名下门面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已停业未经营。申请执行人杨小林与被执行人蒋玉柱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约定:一、双方确定被执行人蒋玉柱、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小林、汉中市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06700元,剩余部分353225元杨小林、汉中市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蒋玉柱、汉中市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受理费606700元,自愿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67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并缴清本案执行申请费。如被执行人蒋玉柱、汉中市汉台区新星街阳阳干货店继续经营生意,则于202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三、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杨小林与被执行人蒋宇柱、南郑县宇丽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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