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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军伟、王安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6执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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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6执716号
  • 案件名称

    侯军伟、王安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侯军伟;王安玺;王银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6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侯军伟,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安玺,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王银霞,女,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军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玺、王银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王银霞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21)豫1426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6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牛艳辉审判员  朱玉芳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 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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