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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与盛林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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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212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与盛林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盛林林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12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8593114264。法定代表人:任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帅,江西际民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盛林林,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与被告盛林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林林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盛林林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盛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晨鑫书 记 员 吴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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