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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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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993号
  •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1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赵某1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赵某2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不能查清金丽所享有的遗产份额”为由驳回赵某1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赵某2与金丽于199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赵某2于2012年继受取得案涉财产,故案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故案涉财产的一半为金丽遗产。案涉财产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赵某1已就案涉财产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被告知需通过实体程序解决,故赵某1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赵某2辩称,赵某2于2012年3月9日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案涉房屋,并于2012年3月14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丽于2015年去世,未订立遗嘱,案涉房屋作为遗产尚未分割。2016年,赵某2因承包建设工程资金短缺,用该房屋抵押贷款,抵押时赵某2未经赵某1同意,现借款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赵某1主张继承该房屋的法定份额,应依法裁决。        赵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赵某1对磐石市福安街磐石镇郊乡政府办公楼一层一号门市(产权证号:00029xx)享有1/4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2与金丽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名子女赵某1。金丽于2015年7月26日死亡。2017年5月,赵某2向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到期后,由于赵某2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6月,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吉林市佳业担保公司账户扣款本金及利息3,020,589.13元。2018年7月19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04财保173号民事裁定,将赵某2名下坐落于磐石市福安街磐石镇郊乡政府办公楼一层一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8年10月28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04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市佳业担保公司依据此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上述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1请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1/4份额,其诉讼请求以继承金丽遗产为前提,因此金丽所享有的遗产范围应该予以明确,本案中暂不能确定该房屋中金丽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因此赵某1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赵某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赵某2与金丽于199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9日,吉林省磐石市福安街道与赵某2签订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3月14日,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2名下。        本院认为,赵某1在其母亲金丽死亡后,要求按照继承法律规定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中金丽遗产部分享有份额,属于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于2012年3月14日过户登记至赵某2名下,系赵某2与金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现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或为赵某2个人财产,故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丽死亡后,案涉房屋的50%份额属于金丽遗产,应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金丽死亡前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金丽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赵某2、儿子赵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赵某2、赵某1应各继承金丽遗产案涉房屋的25%份额。赵某1关于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25%份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磐石市福安街磐石镇郊乡政府办公楼-1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由赵某2享有75%份额、赵某1继承25%份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被上诉人赵某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58元,由被上诉人赵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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