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双林调味品销售部、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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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682号案件名称
蓝山县双林调味品销售部、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蓝山县双林调味品销售部;唐开彪;彭忠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双林调味品销售部,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西路286号。经营者:陈双林,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唐开彪,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彭忠安,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双林与被执行人唐开彪、彭忠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56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前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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