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登封市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88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8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登封市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登封市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白青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登封市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白青伟,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执行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与登封市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白青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登封市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白青伟,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执行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与登封市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白青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