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伊春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719执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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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719执保12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伊春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伊春市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719执保12号申请保全人: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XXXXXXX。被执行人:伊春市某某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上甘岭镇。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16MA1XXXXXXX。本院在执行东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伊春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伊春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上甘岭支行,卡号0909020209XXXXXXXXX,进行限额冻结,冻结金额为334000.00元。本院认为,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黑0719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黑0719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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