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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春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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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7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春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春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889442910Y,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负责人:易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春娥,女,1974年9月8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杨春娥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娥的银行存款21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春娥的收入21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陈政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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