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9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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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95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国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950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国强,男,199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执行的郑国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2日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等财产,车辆已查封。2021年8月20日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无房产,8月20日于公积金中心查询其无公积金,现已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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