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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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1603号案件名称
林金霞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林金霞;张晓晓;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160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晓,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号上品折扣三层D003。法定代表人:林金霞,营运经理。被执行人:林金霞,女,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运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晓晓与被执行人林金霞、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8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张晓晓与被告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悦宝园课程销售协议》已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解除;二、被告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晓晓课时费22551元;三、被告林金霞对被告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晓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张晓晓负担5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林金霞负担3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林金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金霞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金霞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7424元。其中(2021)京0106执2638号案件扣划林金霞光大银行4080元,(2021)京0106执2639号案件扣划林金霞光大银行19000元,(2021)京0106执2640号案件扣划林金霞光大银行账号3019元,(2021)京0106执2641号那件扣划林金霞建行账号1325元。本院使用(2021)京0106执2995号案件冻结林金霞名下交通银行,冻结时账号余额为258.3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使用(2021)京0106执2641号案件冻结林金霞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冻结时账号余额为432.3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因被执行人林金霞涉及执行案件众多,需将执行到位案款27424元按照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经本院调查广州市珠海区晓巷西马路53号101号房产的所有权人非林金霞。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裁判文书列明的地址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联系方式。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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