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华炳、邓定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982执4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982执479号
  • 案件名称

    王华炳、邓定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华炳;邓定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9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炳,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邓定员,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炳与被执行人邓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定员应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华炳借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定员已于2021年9月9日偿还5032.81元,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在2022年5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炳与被执行人邓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朱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雅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