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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刘晓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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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城、刘晓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金城;刘晓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城,男性,199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被执行人:刘晓东,男性,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金城与刘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不再予以处置。本院通过德州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综上,被执行人刘晓东名下已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才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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