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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文生、肖江奇等买明江·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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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714号
  • 案件名称

    安文生、肖江奇等买明江·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文生;肖江奇;买明江·依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714号申请执行人:安文生,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肖江奇,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买明江·依明,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安文生与被执行人肖江奇、买明江·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出的(2017)新0109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5281.57,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恢复立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9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江奇、买明江·依明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5,860.57元(其中案款45,281.57元和执行费579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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