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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良、李美坤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1民初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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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21民初1931号
  • 案件名称

    樊良、李美坤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绥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樊良;李美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1民初1931号原告:樊良,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美坤,女,1980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樊良与被告李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樊良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现原告樊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因樊良撤诉减半收取计549元(樊良已预交),由樊良负担。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飞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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