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存林、高功雄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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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862号案件名称
丁存林、高功雄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丁存林;高功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862号申请执行人:丁存林,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高功雄,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丁存林与被执行人高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存林于2021年5月27日已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1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高功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功雄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存款。4.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高功雄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高功雄名下的网络资金存款2046.56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高功雄加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丁存林的委托代理人贾双利,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点对点,总对总)上与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等调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存款,但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功雄网络资金2046.56元,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丁存林的委托代理人贾双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扬审判员雷晓妍代理审判员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贺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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